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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提单的概念及的法律特征

  我海商法第71条规定,提单,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,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。提单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,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,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,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。

  1,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。运输合同为非要式合同,当托运人发出要约,承运人做出承诺的时候合同即告成立并且发生效力,因此,提单自然不是海上运输合同本身,而仅仅是将运输合同的内容予以固定,这些内容大都反映在提单背面的条款。

  2,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。承运人收到所交运的货物后,即向托运人签发提单。提单的正面记载了许多描述性的文字,如货物的标志货物的包装数量或重量及货物的表面状况等。承运人必须按照收货当时的状况如实记载,并对该记载的内容负责。

  3,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证明。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,承运人有义收回正本提单后才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。这是提单存在几百年保持的惯例,各也通过立法或者判例的形式,将这一惯例法律化。但目前,对于记名提单海运单等不可流通的提单,有些家也许可收货人不缴回正本提单的做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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